返回

生物安全网 > 法规标准

主页
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

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2 号
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》已于2006年3月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二次局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。
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
   二○○六年三月八日

  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.rar

返回

Email:biosafety@qq.com 京ICP备05027443号-1
Copyright © 2015 biosafety.com.cn 设计维护:时代中广传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