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2 号 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》已于2006年3月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二次局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○○六年三月八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.rar