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NAS-CL05:2009《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》(以下简称“准则”)规定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(英文缩写:CNAS)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的要求,包括两部分:第一部分等同采用国家标准《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》(GB 19489-2008);
第二部分引用了国务院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的部分规定,但并不表明本准则未引用的规定不适用于实验室。遵守并执行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标准是实验室的责任和义务。
CNAS-CL05:2009《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》是CNAS-CL05:2006《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》的修订版本。本次版本的修订主要是因为GB19489-2008《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》已于 2008 年12 月26 日发布,正式代替了GB19489-2004《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》。